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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貸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5-1-27 17:26
標題: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貸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被告人郑小平,男,1974年4月4日诞生,农夫。因涉嫌犯掳掠罪,于1999年5月26日被拘系。

被告人邹小虎,男,1975年6月23日诞生,农夫。因涉嫌犯掳掠罪,于1999年6月9日被拘系。

江西省人民查察院抚州分院以被告人郑小平、邹小虎犯掳掠罪,向抚州地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郑小平辩称,其没有殴打邓岩,在業務所貸款和取款時亦未在場,請求從輕惩罚。被告人邹小虎辩称,其光临川市去叫人来威逼徐德良是受周细熊教唆,威逼邓岩不是其教唆的;貸来的款用于開遊戲店,且已還了部門本息。其辩解人提出:去农行業務所貸款既非邹小虎教唆,邹亦未施行威逼和貸款;被告人等虽已利用暴力相威逼,但并未就地获得財物,而是過後获得貸款,故不属掳掠;其举動属于逼迫别人供给金融辦事且情節紧张,组成逼迫買賣罪;邹小虎無前科和劣迹,在本案中的感化小于郑小平,且已還清貸款1.5万元及其利錢,應從輕惩罚。

抚州地域中级人民法院經公然审理查明:

1998年8月上旬,被告人郑小平、邹小虎與同案人周细熊、姜志敏、万年忠(均批捕在逃)商榷貸款。数往後,郑小平、邹小虎、万年忠到抚州市临川區龙溪信誉社主任徐德良家請求貸款人民币5万元,因手续不全,遭徐回绝。邹小虎威逼說:“你不貸也得貸,不然,有你都雅的。”過後,邹小虎、郑小同等5人商榷請人来威逼徐德良,并由邹小虎等人從临川請来“志武”(真實姓名不详)等3名男青年。同月24日午時,邹小虎率领该3名男青年持铳突入徐德良家,拔掉德律風線,威逼徐說:“若是不貸,今天對你不客套”。徐被迫赞成貸款。當日下战書,經徐德良具名赞成,由郑小平作担保人,邹小虎在龙溪信誉社貸得人民币3万元,月息1.68%,同年12月10日到期,未予奉還。

1998年8月20日摆布,被告人郑小平、邹小虎伙同周细熊、万年忠、姜志敏商榷找中國农業銀行龙溪業務所主任邓岩貸款,議定由周细熊、郑小平到邓岩搭車回上顿渡的處所阻挡并威逼他。次日,邓岩和其業務所职工吴成庆在宜黄火家岭搭乘宜黄至临川的中巴客車回上顿渡,等待在此的周细熊、郑小平亦跟踪上車。車行不远,周细熊忽然打了邓岩胸部一拳,并伙同郑小平强即将邓岩拉下車。周细熊威逼邓岩說:“不識眼的工具,今後找你處事要買帐。”同月27日,周细熊伙同万年忠以做毛竹買賣為由,以万年忠的名义,由周细熊担保,向邓岩地點的業務所违規貸款人民币3万元,刻日為3個月。周细熊、万年忠随即提取現金3万元,并于當日下战書存入宜黄县桃陂信誉社上花分社。尔後,郑小同等人前後全数取走。上述6万元貸款被邹小虎、郑小同等人瓜分後全数浪费。

1998年11月2日晚,被告人郑小同等3人再次到龙溪信誉社徐德良家請求貸款重油污清潔劑,,因徐不在未果。第二天上午,郑小同等3人又到徐家,持屯子房產證請求徐貸款4.9万元,徐以無貸款指標為由予以回绝,郑等即赖着不走,并殴打接報案後赶来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被就地抓获。

1999年2月15日,邹小虎的父親代邹小虎奉還龙溪信誉社貸款16096.2元,此中本金1.5万元,利錢1096.2元。

江西省抚州地域中级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郑小平、邹小虎以不法占据為目標,伙同别人持铳或以殴打相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威逼,逼迫金融機構賣力報酬其貸款6万元,其举動组成掳掠罪,且数额庞大。此中,郑小平伙同别人為主掳掠3次(一次未遂);邹小虎伙同别人以持铳相威逼為主掳掠一次,介入掳掠一次。公诉構造指控的重要究竟和罪名建立。被告人邹小虎的辩解人提出被告人的举動组成逼迫買賣罪,不组成掳掠罪,經查被告人等貸款并没有合法的谋劃目標和举動,故不克不及组成逼迫買賣罪。被告人的举動属于以特别情势掳掠金融機構的財物,且数额庞大,應以掳掠罪科罪惩罚。鉴于邹小虎在案發後能踊跃退赃,挽回了被害单元的部門經濟丧失,對其可酌情從輕惩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四)、(七)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的劃定,于1999年9月29日裁决以下:

1.被告人郑小平犯掳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政治權力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被告人邹小虎犯掳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夺政治權力三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宣判後,郑小平、邹小虎不平,提出上诉。郑小平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只是跑跑腿罢了,其举動性子属于采纳不法手腕貸款,不是掳掠。邹小虎上诉提出:其在信誉社貸款打點了正當手续,威逼徐德良時并無就地获得貸款,不组成掳掠罪;原判認定他介入第二次掳掠缺少究竟根据;已奉還了部門貸款,原判量刑太重,請求從輕惩罚。

江西省高档人民法院經审理認為:上诉人郑小平、邹小虎以暴力、威逼的手腕强逼金融機構事情职員供给貸款辦事,且屡次作案,属情節紧张,其举動组成逼迫買賣罪。原审裁决审讯步伐正當,但認定两上诉人的举動组成掳掠罪不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的劃定,于2001年3月8日裁决以下:

1.撤消江西省抚州地域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决;

2.上诉人郑小平犯逼迫買賣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3.上诉人邹小虎犯逼迫買賣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重要問題

以暴力、威逼手腕逼迫别人為其貸款的举動若何定性?

本案在處置進程中,對被告人郑小同等人采纳暴力、威逼手腕逼迫别人為其貸款的举動理當若何定性,有四种定見:

第一种定見認為,被告人郑小同等人明知不合适貸款前提,采纳暴力或以暴力相威逼的手腕,使金融機構賣力人在精力上遭到强迫的環境下被迫具名赞成违規貸款,因為“貸款”不是出于金融機構的真實意志,违反了同等、志愿和诚笃信誉原則,是以,“貸款合同”從一起頭就是分歧法的,是無效的,不该遭到法令庇护。從郑小平一伙瓜分并浪费貸款的究竟,可以清晰看出他們主觀上具备不法占据的成心,即诡计以“貸款”的情势占据公私財富。鉴于“貸款”實行需要的手续有一個進程,本案被害人在遭到被告人暴力威逼且精力上的强迫并未解除的環境下被迫具名赞成貸款,可以視為被告人“就地劫取財物”,故應定掳掠罪。

第二种定見認為,郑小同等人利用威逼等法子,逼迫信誉社、業務所為其供给貸款,不是就地获得財物,不克不及定掳掠罪。但他們将“貸款”分赃浪费,治療糖尿病神器,可以推定其具备不法占据之目標,是以對其應定讹诈打单罪。

第三种定見認為,郑小平、邹小虎等人固然采纳了威逼等手腕,但究竟结果與信小琉球住宿費用,誉社、業務所簽定了貸款合同,有明白的貸款人、担保人,金融機構賣力人也簽了字,貸款的情势合适請求,第一笔貸款已了偿,第二笔貸款在劃定的貸款刻日未到期時,因殴打公安干警被抓获,导致他們没法實行還款义務,不克不及認定被告人具备不法占据的目標,是以,對此种举動不克不及以犯法論處。

第四种定見認為,本案固然不克不及認定被告人具备不法占据的目標,但本案被告人以暴力、威逼手腕逼迫别人為其貸款,属于逼迫别人供给貸款辦事,且情節紧张,故對其應以逼迫買賣罪科罪惩罚。

3、裁判来由

(一)不克不及證明举動人具备不法占据别人財物的目標,就不克不及以掳掠罪或讹诈打单罪科罪惩罚

掳掠罪和讹诈打单罪作為加害財富所有權的犯法,举動人主觀上都必需有不法占据公私財物的目標。若是不克不及證明举動人有不法占据的目標,就不克不及以掳掠罪或讹诈打单罪對举動人科罪惩罚。本案中,被告人郑小同等人以暴力、威逼的法子逼迫别人供给貸款,其举動特性與刑律例定的掳掠罪、讹诈打单罪的某些客觀方面特性類似,可是,從主觀方面看,被告人郑小同等人利用暴力、威逼等逼迫手腕的目標,一起頭就是為了获得貸款,没有證据證明是為了不法占据貸款或打单財物。固然被告人郑小同等人将获得的貸款全数用于浪费,但被告人郑小同等人在逼迫貸款進程中,均打點了貸款手续,有一次還拿了房產證去典質,此中第一笔貸款,被告人邹小虎的父親為其了偿了部門貸款本息,而第二笔還没有到期即案發,虽最後未全数追回,但究竟结果貸款在情势上是實行了正當手续的,被告人郑小同等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债權债務瓜葛仍然存在。即使被告人郑小同等人主觀上确有赖账不還的用意,因為债權债務瓜葛的存在,金融機構彻底可以經由過程民事诉讼向其主意债權,是以,被告人郑小同等人逼迫貸款的举動與直接以暴力、威逼手腕不法占据别人財物,加害别人財富所有權的掳掠罪或讹诈打单罪有所分歧,即举動人逼迫别人供给貸款采纳了不法手腕,但因為在情势上實行了貸款手续,被告人郑小同等人获得的貸款本色上是對金融機構的欠债,而不是對金融機構資金所有權的無偿占据。既然不克不及認定被告人主觀上具备不法占据身體乳,公私財富之目標,就不克不及以掳掠罪或讹诈打单罪究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以,一审法院以掳掠罪對被告人郑小平、邹小虎科罪惩罚不妥。

(二)逼迫金融機構事情职員貸款的举動,是侵扰市場秩序的举動,情節紧张的,應以逼迫買賣罪科罪惩罚

逼迫買賣罪是指以暴力、威逼手腕强買强賣、逼迫别人供给辦事或逼迫别人接管辦事,情節紧张的举動。為了保护公允的市場買賣秩序,刑法第二百二六條劃定了逼迫買賣罪,不但意在惩辦產生在商品互換進程中的强買强賣举動,也為了惩辦辦事行業中的逼迫别人供给辦事或逼迫别人接管辦事的举動。金融辦事業是市場經濟的首要構成部門,貸款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供给的一种有偿辦事,也是金融市場的一种贸易举動,假貸两邊都理當遵守同等、志愿、公允、等價有偿和诚笃信誉的原則。逼迫别生薑貼,人供给貸款或逼迫别人接管貸款,情節紧张的举動,都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逼迫買賣罪的冲击工具。

逼迫買賣罪在客觀上表示為采纳暴力、威逼手腕强買强賣商品、逼迫供给或接管辦事。加害的是繁杂客体,一方面加害了公允的市場買賣秩序,另外一方面也加害了别人的人身權力。若是逼迫買賣進程中采纳的暴力手腕致人重伤、灭亡,則應依照連累犯的惩罚原則定成心危險或成心杀人罪。但刑律例定逼迫買賣罪的立法本意重要在于冲击那些粉碎市場買賣秩序的举動,是以,只要存在買賣,在買賣進程中此中任何一方采纳了暴力、威逼手腕强買强賣商品、逼迫供给或接管辦事的,若是暴力手腕自己不组成犯法,情節再紧张也只能按逼迫買賣罪科罪。不克不及由于举動人采纳了暴力、威逼手腕,就無論两邊是不是存在買賣的究竟,一概按掳掠或讹诈打单等加害財富罪科罪惩罚。固然,若是举動人以市場買賣為捏词,以暴力或威逼的手腕索取、强拿的財物,远远跨越正常交易、買賣環境下被害人應付出的財物,可以按照刑法關于掳掠罪的劃定,究查举動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郑小平、邹小虎以暴力、威逼手腕逼迫别人為其供给貸款的举動,并不是以不法占据為目標,貸款手续的打點及存在,也表白了其举動属于逼迫别人供给金融辦事。因其以此种手腕屡次作案,“貸款”後酿成的經濟丧失数额庞大,應属情節紧张,其举動彻底合适逼迫買賣罪的组成特性,應以逼迫買賣罪科罪惩罚。是以,二审裁决對被告人郑小平、邹小虎的科罪處刑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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