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21-1-28 17:40:59

用租赁汽車质押骗款行為的法律分析

实践中,举動人和出租人、质权人别离签定书面的租赁合同和质押告貸协定,租赁汽車后质押告貸继而欺骗的案件時有產生。这些举動不单给此类經济主體造成庞大的财富丧失,并且紧张粉碎了社會主义市场經济秩序,宜以合同欺骗论处。

实践中,举動人經由過程與租赁公司签定合同的情势占据汽車后,向寄售行质押告貸继而抛却汽車的案件较多,本文就此类案件的有關问题举行探究。

1、租赁汽車并质押告貸欺骗案件的定性

對租赁汽車后质押告貸欺骗案件的定性,有认定為欺骗罪的,也有认定為合同欺骗罪的。笔者觉得,将该类案件认定為合同欺骗罪是公道的。

合同欺骗罪是从欺骗罪中分手出来的特别情势的欺骗罪,和平凡欺骗罪比拟,除具备平凡欺骗犯法的组成要件,還具备其特征。这個特征一方面表示在犯法手腕上,举動人操纵签定“合同”来施行欺骗;另外一方面凸起表示為犯法客體的區分。合同欺骗罪的客體除公私财富的所有权外,還同時包含诚笃信誉的社會主义市场經济秩序。也就是说,合同欺骗罪不单陵犯了别人的财富权柄,并且陵犯了經济合同辦理秩序,侵扰了市场經济秩序。固然不克不及认為通常举動人操纵了合同举行欺骗,就组成合同欺骗罪,而理當连系合同的详细环境,考查其举動是不是合适“侵扰市场秩序”的特性,来认定是不是组成合同欺骗罪。

租赁汽車掉髮怎麼辦.并质押告貸欺骗案件中,举動人施行了两個举動,一是租赁汽車,二是将汽車质押告貸。实践中,举動人在两個举動中,大大都环境下都和出租人、质权人别离签定书面的租赁合同和质押告貸协定。一般环境下,即便没有书面的合同、协定,當事人两边也都举行雙眼皮,了口头商定,具有合同的本色要件。该类欺骗案件不单给此类經济主體造成庞大的财富丧失,并且紧张粉碎了诚笃信誉的社會主义市场經济秩序。對该类犯法宜以合同欺骗论处。

對付汽車出租人或质权人一方為天然人的欺骗案件,若是举動人與對方有明白的合同瓜葛,具备较着的市场買卖举動,也宜以合同欺骗罪认定;若是只是公民之间姑且性的有偿或无偿借用瓜葛,不具备严酷意义上的市场買卖举動,则以欺骗罪处置為妥。

2、举動人的主观方面

在合同欺骗罪的组成要件中,举動人必需有“不法占据為目标”的主观成心。在租赁汽車并质押告貸欺骗案件中,若何认定举動人的“不法占据為目标”,在实践中其实不轻易掌控。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發的《全法律王法公法院审理金融犯法案件事情座谈會记要》指出:“理當對峙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防止纯真按照丧失成果客观归咎,也不克不及仅凭被告人本身的供述,而理當按照案件详细环境详细阐發。對付举動人經由過程欺骗的法子不法获得資金,造成数额较大資金不克不及奉還,并具备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认定為具备不法占据的目标:(1)明知没有奉還能力而大量欺骗資金的;(2)不法获得資金后逃跑的;(3)任意浪费欺骗資金的;(4)利用欺骗的資金举行违法犯法勾當的;(5)抽逃、转移資金、藏匿财富,以回避返還資金的;(6)藏匿、烧毁賬目,或假停業,假倒闭,以回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不法转移資金、拒不返還的举動。”

上述文件對“不法占据為目标”的认定,本色是經由過程举動人客观方面的表示,来综合果断其主观上的生理勾當,这是比力科学的。租赁汽車并质押告貸欺骗案件中举動人“不法占据目标”的认定,可以参照上述有關文件精力,依照主客观相同一的原则予以综合斟酌。同時,在该类案件中,由于举動人先后施行了两個举動,是以,必需對两個举動的考量都要分身,斟酌多种身分,以周全认定:(1)举動人租赁汽車是不是利用真实身份;(2)举動人在租赁、质押告貸進程中有没有讹诈举動;(3)举動人有没有实行合同的能力、能力的巨细和有没有美白針, 有用担保;(4)举動人质押告貸后,刻日届满后有没有踊跃回赎的举動;(5)举動人终极未能依约奉還所租赁汽車的缘由;(6)举動人质押告貸之金錢的去处,如是不是用于浪费或不法勾當等等。固然,按照举動人的外在表示综合果断举動人有没有不法占据目标,其实是推论,应容许被告人提出反证。

在合同欺骗中,不法占据目标既可以發生在合同签定前,也能够發生在合同实行進程中。就租赁汽車并质押告貸欺骗案件中举動人不法占据目标的發生,可所以租赁合同签定前,可所以租赁合同实行中,可所以质押告貸合同签定前,可所以质押告貸合同实行中。

3、举動人的举動阐發

在租赁汽車并质押告貸欺骗案件中,举動人的举動实在分為两個阶段,别离與别人签定两份合同。一是車辆租赁合同,當事报酬举動人(車辆承租人)和車辆出租人;二是有质押担保的假貸合同,此中假貸合同為主合同,质押合同為从合同,合同确當事报酬举動人(同時為車辆承租人、债務人、出质人)和债权人(质权人)。固然举動人在全部欺骗進程中,终极目标是為了完成将汽車质押变現从而不法占据告貸。但為了表述便利,可以将举動人不法占据的成心按阶段分為不法占据汽車成心和不法占据告貸成心。

(一)在存在不法占据車辆成心的举動人的质押告貸的案件中,举動人基于上述的完备举動,尔后經由過程质押告貸,占据假貸資金,究竟上存在两個合同欺骗举動。只不外这两個举動存在目标举動和手腕举動的瓜葛,此中欺骗告貸資金是目标举動,骗租車辆是手腕举動,按照择一重罪的惩罚原则,应认定為欺骗車辆的合同欺骗罪(租赁汽車合同,車辆的价值一般高于质押所得告貸)。

(二)举動人一起头并无發生不法占据車辆的成心,而當租赁合同实行一段時候后,因某些缘由使举動人發生采纳质押車辆而套用告貸的环境,要按照举動人是不是有不法占据告貸資金的成心来阐發犯法组成。

1.举動人有不法占据假貸資金的成心,可分為两种环境:(1)冒用别人名义签定质押假貸合同,即客观上存在虚构本身對車辆有处罚权的究竟,建立合同欺骗罪(质押告貸合同)。此种情景下,對付前一個合同(租赁合同),举動人主观上不會实行质押告貸合同的义務,客观上不會自動要回車辆,从而造成為了對出租人之車辆“拒不返還”的究竟,则组成强占罪。此時,举動人组成强占罪和合同欺骗罪的连累,按从一重罪原则,以合同欺骗罪认定。(2)举動人昭示車辆為别人财物而且本身没有正當的处罚权,就质押假貸合同而言,举動人(出质人、租車人)没有虚构究竟、隐瞒原形的举動,则不组成欺骗类犯法。一样造成為了對出租人車辆“拒不返還”的究竟,则组成强占罪。

2.举動人主观上没有不法占据质押告貸資金的成心,和质权人签定质押告貸合同,属于无处罚权人处罚别人财富。

若出租人追认该处罚举動或举動人(租車人、出质人)订立合同后获得車辆处罚权的,该质押告貸合同有用。

(1)签定告貸合同以前,举動人昭示車辆為别人财物而且本身没有正當的处罚权,而质权人依然與之签定质押告貸合同的,该合同因“歹意通同,侵害國度、团體或第三人长处”而无效,理當认定举動人(出质人)和质权人都有错误,車辆返還给出租人。(2)冒用别人名义签定质押假貸合同,即客观上存在虚构本身對車辆有处罚权的究竟,则属于民事讹诈举動,一般不组成假貸合同相干的欺骗犯法。

在此类环境下,車辆的返還存在着危害。“租車人”在签定质押假貸合同后,若是主观上不想要回,或對車辆的不克不及返還后果持放任立场,客观上也不克不及返還,则属于“拒不返還”,组成强占;客观上車辆返還了,不组成犯法;主观上想要返還,客观上不克不及够要回,则属于民法上的重大错误,应按民事胶葛处置。

4、举動人犯法数额的认定

關于合同欺骗罪中科罪数额的认定,存在如下几种概念:但愿说,就是举動人主观上但愿骗得的数额;所得说,指举動人現实获得的财物全美,数额;交付说,是指被害人因上當而現实交付的财物数额;直接丧失说,指被害人因上當酿成的直接丧失数额;區分说,按照合同欺骗罪完成形态與未完成形态别离确立合同欺骗罪的科罪数额。笔者觉得,區分说更具备公道性。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欺骗案件详细利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诠释》第二条第二款划定:“操纵經济合同举行欺骗的,欺骗数额理當以举動人現实欺骗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的数额可以作為量刑情节予以斟酌。”是以,在合同欺骗罪既遂的环境下,理當以举動人現实所得的数额為尺度。而在合同欺骗罪未完成的形态下,其实不存在現实所得,被害人也可能没有遭到甚麼丧失。按照主客观相同一的原则,举動人操纵合同举行欺骗,或是但愿不法占据合同标的;或只是用意欺骗预支金、定金等担保财物,而不在意合同标的的几多。是以,在合同欺骗罪未完成的形态下,理當以举動人主观上但愿或用意欺骗的数额為根据。

汽車租赁质押告貸欺骗案件中,犯法数额的认定也应對峙上述原则。

1.举動人完成两個欺骗举動,组成汽車租赁合同欺骗和质押告貸合同欺骗的连累,按从一重罪以汽車租赁合同欺骗认定。举動人在前一個举動中現实获得的是汽車,在后一個举動中現实所得是告貸数额。而第二個举動的本色是第一次犯法既遂后的销赃举動,举動人不法占据公私财物后,對财富若何处理,不影响不法占据的建立。是以,举動人的現实获得应是指所骗租的車辆的价值,而不是举動人将所租赁車辆变現的告貸数额。这也和举動人的举動性子认定相同一。

2.举動人不存在不法占据車辆成心而有不法占据假貸資金成心的质押告貸环境下,一般组成强占罪和合同欺骗罪的连累,按从一重罪原则,以合同欺骗罪(质押告貸合同)认定,欺骗数额的认定理當為质押告貸数额。若是举動人昭示車辆為别人财物而且本身没有正當的处罚权,就质押告貸合同而言,举動人(出质人、租車人)没有虚构究竟、隐瞒原形的举動,则不组成欺骗类犯法,但造成為了出租車辆未能返還的究竟,组成强占罪,强占数额理當為汽車的价值。

3.租赁汽車质押告貸连环欺骗案件中欺骗数额的认定。租赁汽車质押告貸欺骗案件中,經常有举動人租赁汽車质押告貸,在租赁刻日届满后又从新租赁一辆用于质押,以换回先前車辆的情景,即拆东墙补西墙。就连环欺骗举動人而言,其主观上只是想不法占据此中一部門财物,作為先后持续的总體,举動人本色上仅施行了一個合同欺骗举動。是以,租赁汽車质押告貸连环欺骗案件中欺骗数额的认定,应以最后一次骗得的汽車的价值计较欺骗数额。

(作者单元:河北大学、浙江省建德市查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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